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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要點解讀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若干規定》,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若干規定》提出了哪些產品管理措施?
《若干規定》從唯一產品識別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網絡與數據安全、產品信息備案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
一是分類提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措施,明確生產(含組裝、拼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二是明確唯一產品識別碼設置流程和要求,以及唯一產品識別碼設置管理的相關制度。三是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的電信設備、無線電發射設備、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四是明確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責任。五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等主管部門責任,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規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實施“唯一產品識別碼”的作用及要求?
唯一產品識別碼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出廠時賦予的、伴隨產品終身且唯一的身份代碼,相當于人的身份證號碼,用于產品的標識、生存周期和產品追溯的管理!讹w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了《民用無人機唯一產品識別碼》(GB/T 41300—2022),規定了唯一產品識別碼的結構、識別方式及要求。
《若干規定》提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含生產、組裝、拼裝)應當為其生產的除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即符合適用范圍的量產產品、拼裝產品和個人組裝產品都應當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投放市場前(測試飛行以及組裝、拼裝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首次飛行前)將唯一產品識別碼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因維修、維護等原因,變更唯一產品識別碼的,應當在重新飛行前將變更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若干規定》提出哪些無線電管理要求?
為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無人駕駛航空器上使用的遙控、遙測和數傳設備均屬于無線電發射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第六條,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對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文件規定,無需取得型號核準和設臺許可,但需確保所使用的無線電技術指標符合該文件要求。
如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四、《若干規定》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有什么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辦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出廠前裝載的、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設備,符合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相關規定,取得進網許可證;違反有關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五、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的定義是什么,生產此類產品應遵守哪些要求?
《若干規定》明確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是指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起飛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飛行水平距離不超過100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18千米/小時,且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不搭載拍攝和測控設備,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進行飛行的遙控玩具。
企業生產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需滿足玩具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滿足無線電管理有關要求,同時,企業應當加強生產過程的數據管理和安全防護。
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不需要進行唯一產品識別碼管理,無需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產品信息。
六、如何進行產品備案?
為落實《若干規定》關于實施產品信息備案有關要求,方便生產企業進行信息報備,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信息系統(https://uas.miit.gov.cn),企業可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政務服務-備案服務專欄查找相關系統,并進行產品備案。